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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兩性異言堂】<準離婚者的福音>法官說了算 失格老公Bye-bye!

2009/04/09 06:00

文/茉莉

被配偶抓姦在床,說什麼都應該是偷吃者的錯,然而當情況套用在資深女歌手潘越雲的情況時,卻又讓人覺得情有可原,連婦女團體都出面聲援「好聚好散,無過失離婚」。據報導,潘越雲日前坦承自己10年婚姻不協調,結婚第2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,但先生始終不同意。因丈夫不放人而離不了婚的情況下,只能帶著女兒與先生協議分居,後來有了新戀情卻因擺脫不了已婚身分,而被私下偷偷複製大門鑰匙的分居老公抓姦在床。這種離不了婚的情況下發生的外遇罪行,是女方的錯嗎?不少女性為她的遇人不淑感到忿忿不平,而和潘越雲有類似處境的悲情女性更是感同身受,就因為離不了婚,被迫關在破敗的婚姻關係裡日漸枯槁。

配偶不放人 離婚希望渺茫

你的婚姻也正上演這種歹戲拖棚的離婚戲碼嗎?明明早已鬧到不堪同居的地步了,明明婚姻已經名存實亡了,明明就你不愛他他不愛你了,明明兩人都簽字協議離婚了,甚至,明明法院都判決離婚了,偏偏對方就是不肯到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,讓你離單身就差那麼一步,但這一步之遙卻怎麼也跨不過去。

週遭很多未婚朋友之所以遲遲不敢踏入婚姻,有一小部分的原因是怕萬一結了婚卻發現不如預期中美好,想離婚對方卻不放人怎麼辦?思來想去,還是維持單身的自由現狀好了。

律師尤美女說,台灣現行離婚制度只有「協議離婚」與「裁判離婚」兩種。一旦夫妻無法協議離婚,就只能「裁判離婚」,但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,又規定離婚的條件要符合「虐待、遺棄、意圖殺害對方」等條件,因限制嚴格,被戲稱是「十大惡人條款」。更不堪的是,好不容易法院調解協議離婚,卻有一方後來反悔,死也不願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,讓想離婚的一方始終完成不了離婚手續,永遠困在這擺脫不了的該死婚姻中。

離婚程序將簡化 法庭協議當下就離

看來,離婚真的很難,要雙方感情同步到對彼此不歡不愛不怨不恨,雙方在同一時間同時萌生結束婚姻的意願,才能順利的一起協議離婚,辦理離婚登記,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。但現實生活中,多半會有一方愛到不願放手,或者恨到不肯放手,讓一曲離婚進行曲斷斷續續彈不下去。

幸好,這樣的怨偶將有解套的希望了。立法院最近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條文草案,將簡化離婚程序,未來只要經法院調解、和解達成離婚協議者,等同判決離婚,婚姻關係即自動消滅,不須再特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。即使離婚者沒主動辦理後續相關登記手續,戶政機關也能以法院寄發的通知逕行辦理。

這項條文雖然還沒經立院三讀通過,但對許多因配偶不放人,離不了婚而必須勉強維持瀕死狀態婚姻的人而言,不失為一線希望。如果協議離婚無望,就請法官大人為你做主吧!

踢開婚姻絆腳石 二次單身找回快樂

老一輩的人對於離婚這件事總是抱持「勸合不勸離」的觀念,認為慫恿人家離婚有傷陰德,所以總勸鬧離婚的人「床頭打床尾和」,就算吵吵鬧鬧一輩子,至少還有個老伴,「大家都是這樣過一輩子啊!」拜託,這是你們老阿嬤年代的狀況啊!時代民風跟古早年代早已大不相同了,現代女性社經地位的提升和經濟的自主能力早已不輸男方,在婚姻中可不一定是弱勢的一方,與其委屈自己勉強維持婚姻,不如勇敢走出婚姻當個有自信的快樂二次單身女,等這條增訂條文通過實施後,要移開失格老公這塊人生絆腳石會容易得多,擺脫失敗婚姻也不再是不可能的任務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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