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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庭親子】〈女人法律專線〉阿嬤療養費 兒孫如何分配

2009/12/16 06:00

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Q:阿明的媽媽因為身體不便,一直住在療養院,每月需付兩萬元的費用,之前阿明三兄弟均自父親那繼承到遺產,所以三兄弟共付媽媽療養院的費用,而大哥夫婦相繼過世,大哥所分的財產也由其兒子吳三繼承,但從大哥去世後,姪子吳三卻不願意負擔療養院的費用,想問是否可以要求吳三一起分擔療養院費用?

桂梅君律師詳解:

對於子孫輩是否須扶養父母或祖父母,並不是以是否有繼承到財產為判斷,否則子女對於無財產之父母豈不是就不必扶養?阿明的媽媽目前有兩名兒子,一名孫子,依據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規定,兒子及孫子均是直系血親卑親屬,是第一優先要扶養阿明媽媽的人。

但是依第1115條第二項規定,同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中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對阿明的媽媽來說,兒子的親等較孫子更近,故應由兒子扶養。所以,在兒子都有扶養能力狀況下,阿明的媽媽不能要求孫子吳三共同扶養她。

至於父母住療養院的支出費用,是否在子女扶養義務範圍內?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認為「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,必須支出的醫療費用,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,定扶養之程度,依民法第1119條之規定,既應參酌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,則此項費用之供給,自在扶養義務範圍之內。」也就是說以受扶養人阿明的媽媽來看,這筆費用是維持媽媽生活所必需時,子女就應該承擔。

(婦女朋友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,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「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」:02-33933575。專線服務時間:10:00-12:00;13:00-17:00)

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劃撥捐款帳號:182653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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