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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庭親子】〈生活法律專線〉規避賠償 竟轉移財產

2010/04/14 06:00

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Q:小美的父親於7年前在回家的路上遭小威酒駕撞死,之後小美向法院提出告訴,法院判小威須付200萬元給小美,但在執行命令時發現小威早在發生車禍後沒多久,便將名下財產轉到弟弟的名下,目前小威名下並無財產,小美覺得這很不公平,想問她該怎麼做才能追回這筆賠償金?

桂梅君律師詳解:

債權人小美對於債務人小威想逃避清償責任,進而脫產之行為,小美得於發現該脫產行為後,於法定期間內請求法院撤銷脫產的財產移轉行為,或者請求確認脫產的財產移轉行為,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。最後使脫產的財產回到小威名下,再查封拍賣該財產,以得到清償。

依民法第244條規定「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」「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,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,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」「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,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,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」「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,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。但轉得人於轉讓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,不在此限。」實務上稱此為撤銷「詐害行為」訴訟。

實務上,如小威以無償沒代價方式脫產,例如將財產贈與移到弟弟的名下,通常較容易被撤銷掉。反之,如以低於市價較多的有償方式,如買賣將財產移轉,會考慮小威弟弟是否「知道這樣的行為會損害到其他債權人」,判斷可否撤銷。但不計如何均應注意民法第245條「前條撤銷權,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,一年間不行使,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。」除斥期間的規定,務必要在短期內提起撤銷之訴,避免失權的遺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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