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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庭親子】〈生活法律專線〉在美爭到監護權 前夫回台提告
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Q:小薇年輕時至美國留學,與前夫約翰陷入熱戀,2001年時在美國結婚並生下兒子傑米,後來因生活習慣不同,加上兩人經常吵架,小薇便向當地法院訴請離婚。
經過半年的訴訟,小薇獲得勝訴並擁有傑米的監護權,小薇隨後便帶傑米返台居住,之後約翰不時要求小薇帶傑米回美國讓家人探視,但小薇擔心如果帶傑米去美國,萬一約翰不把傑米還給自己那該如何是好,所以便要求約翰來台探視傑米,但約翰不願意。最近約翰委請台灣律師向法院提告,爭取傑米的監護權,小薇想問現在她應該怎麼做?
秀蕊律師詳解:
針對未任監護人之一方,於請求定探視方式時,法院多半准予一個月兩次(第一、三週或第二、四週)會面交往,另會考量未成年子女年齡,與未任監護一方之感情狀況等,衡量是否讓過夜或僅係會面交往探視。
案例中,小薇與傑米離婚時,並未約定子女具體之探視方式,雙方雖對於探視方式意見不一,然小薇並無拒絕傑米探視意思,僅係對於約翰要求小薇帶傑米回美國讓家人之探視方式有疑慮,小薇如無其他任何未盡保護教養或對傑米不利之情事,約翰提告爭取監護權,不見得會勝訴。倒是雙方既然對於探視方式發生不一致,任何一方均得請求法院介入裁定探視方式。
因小薇與約翰各居住於台灣、美國,法院應該不會裁准一般實務每月探視兩次之方式,應會斟酌雙方具體陳明可行的探視方式後再予裁判,至於小薇擔心傑米如交由約翰探視,卻不交還時該如何,由於約翰並無監護權,如於應交還而不交還時,可能因有妨害子女之利益,小薇可以請求法院剝奪或變更其探視方式。
此外,約翰藉口探視,而故意施詐致傑米脫離監護權人,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行為,恐另涉嫌刑法略誘罪,依刑法第241條規定「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,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相信約翰應不致於輕易觸法。
(社會大眾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,可撥打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「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」:02-33933575。專線服務時間:10:00-12:00;13:00-17: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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