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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庭親子】〈生活法律專線〉以不給生活費要脅 要求接受第三者

2010/05/12 06:00

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
Q:由於小李工作的工作常要中國台灣兩地奔跑,因此夫妻一直是分隔兩地的狀態。最近阿美發現小李的行為有異,懷疑小李在中國外遇,詢問之下,小李承認與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並要求阿美要接受對方,否則將不給阿美生活費,但阿美無法接受這樣的婚姻,決定要與小李離婚,小李表明要離婚可以,但不願意付任何的贍養費,阿美想問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?

秀蕊律師詳解:

案例中,阿美因無法接受小李在中國外遇對象,決定要離婚,小李亦同意離婚,但不願給付任何贍養費。如果雙方終究無法談妥協議離婚條件,阿美得以小李與第三者通姦有過失為離婚理由,訴請法院判決離婚(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參照)。

提起離婚訴訟時,阿美亦可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損害賠償。至於贍養費部分,依規定必須符合1.阿美無過失2.因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(譬如重病在床、無謀生能力等)要件。又,原則上,起訴之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,於阿美起訴前,就小李與第三者合意性交之事實,必須事先蒐證完備(譬如錄下小李承認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之錄音對話,或小李異常行為相關證據等),以免屆時開庭小李否認,阿美就吃虧了。

此外,小李與第三者發生性關係,另涉有通姦罪,依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阿美亦可提出刑事告訴,給小李一個教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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